问题:陈女与张男准备登记结婚。他们双方都是再婚,各有一个小孩。为筹备结婚,陈女出钱购买了一套住宅。另外,陈女还有一个店面出租。这两件不动产都是她的个人财产。为避免今后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陈希望与张做婚前财产公证,但张不愿意。如果他们对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的话,婚后这两件不动产是否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解答: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因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二人对上述两件不动产没有约定,则店面为陈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陈女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如房产证)是陈女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女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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