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一、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财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办理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三、办理期限和收费
期限为一个月。但一般来说,如果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通常4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标准为:40元/人。
四、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