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我与丈夫3年了,这两年因他经常出差,又和某女关系暧昧,并公然居住在一起。为此我们经常吵架,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如果我的话,我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同时,提醒广大读者,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应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话,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如果在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但是如果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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