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聂文(化名)与梁国华(化名)于2005年9月。婚后,梁国华经常酗酒后对聂文大打出手。2011年12月某日,梁国华喝酒后又对聂文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2年1月,聂文在本的帮助下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梁国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精神都遭受到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银行存款等,并要求梁国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家庭暴力的认定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时未提起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本案中,聂文遭受家庭暴力,有充分的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同时有一点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如何证明对方家庭暴力?这就需要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过程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报警,以警察出警并做笔录来证明对方家庭暴力的事实,其次找居村委会或妇联保护自己权益。再次,如有受伤,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医疗病历及相应材料。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的录音录像及施暴者的保证书承诺书亦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总之建议当事人尽量保存好证据,这才是本案胜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