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判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的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当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将对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关系解除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的情况时,这就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同时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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