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的规定,债具有相对性,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所谓的债的抵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且都属于到期债务的,双方都可以主张债务抵消,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抵消或者混同。婚前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似乎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夫妻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夫妻二人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因此,结婚并不是债发生抵消和混同的原因。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也即是说,夫妻之间也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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