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小李与小刘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小李丈夫小刘在2012年7月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直到此时小李才知道原来丈夫小刘是用假的身份证与其进行的结婚登记,其实小李丈夫真名姓陈。小李无法接受小刘用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因此小李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可现在的问题是小刘这个名字是假的,她到底起诉谁呢?
张艺律师评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只要求“明确被告”即可,并不要求审查被告身份真实与否。因此,小李要起诉离婚,只要提供婚姻登记资料,经法院核实,如婚姻登记的真实性没有问题的,法院就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小李和刘某的婚姻其实已经达到了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只是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刘某隐瞒了真实姓名,造成了一定的程序性的瑕疵,但这还不足以认定小李与小刘的婚姻自然无效。法院能否准予离婚,还应根据婚姻定的是否达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结合具体事实进行认定。由于小刘曾经犯过罪,且隐瞒登记之前的犯罪行为,法院准许小李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相关法律: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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