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想,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应对措施。
一、没领结婚证想离婚分为两种情况:
1、未办理结婚登记。
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进行结婚登记程序,以夫妻关系长期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视二人为夫妻关系,这种自然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事实婚姻。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离婚无需到离婚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没有结婚证,只是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居住,双方此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一说。
以上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已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由于结婚证遗失、被另一方藏匿等特殊情况不能向离婚登记机关出示结婚证件。
2、遗失或损坏结婚证的情况
如果夫妻已经申领了结婚证,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结婚证遗失或者毁坏。此时如果夫妻想进行离婚,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3、另一方隐匿结婚证的情况
在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告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说结婚证已丢失,由工作人员为您补办结婚证。
结婚时间时隔久远,无法查清当年登记结婚信息的情况
对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出具证明。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决离婚的问题。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4、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的情况
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有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
通过起诉离婚,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适用于《婚姻法》。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