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一、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担保,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二、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
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作者张志胜“律师侃”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三、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
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四、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
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五、法院调解过程中的疏忽
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法院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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