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间借贷夫妻共同签字制度
为了尽可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笔者认为,在没有正式法律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实际操作。在共同生活中,为了生活所需进行的小额借款,可以由一个人处理。若是巨额借款,则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为好。但,区分巨额与否的界限,是多少。在现在没有想出更好的办法前,我认为,可以以数额的大小来确定。根据目前的生活条件,可以以5万元为界限,超出5万元的借款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若没有签字,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诉讼中,未经另一方签名确认的债务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另一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该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利于防止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随意向外借债用于不良消费,如赌博、嫖娼等。民间借贷夫妻共同签字制度的确立,会促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夫妻签名明确债务,也会促使夫妻双方在向外借款时双方共同签立借据。该规定会打破目前社会上不利于人们掌握、收集证据的观念,从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设立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第三人知道的,才以借款一方的财产清偿。但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为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第三人很难知道约定。我国亦未有财产公示制度,夫或妻一方要举证债权人知道夫妻的财产约定很困难。为日后减少纷争,保护夫妻双方和善意的三人的权利,建议在夫妻结婚时进行财产约定,可将进行财产约定的夫妻进行公示,便于第三人查阅。不经公示,约定的内容不得对抗第三人。至于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从保护隐私权出发,可由财产约定的夫或妻一方签署授权,第三人方可查阅。这种规定,从表面上看是加重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其在借款时需要付出比以前更大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需要在借款时需查阅一下债务人夫妻双方是否约定财产制。但是,该份证据取证方便,且债务人在借款时,势必会非常积极地配合债权人取到该份证明。从长远看,可避免债权人在之后的诉讼中,被债务人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抗辩。同时,也可减少现在猖獗的高利借贷现象,债权人不能以不知道为理由,要求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该举措,是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减轻债务人配偶的举证责任的压力,也方便法官查清事实的真相。
建立分居制度
可在政府某一职能部门设立分居登记处,分居的夫妻可自愿选择登记。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已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一般亦无共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可能知情的,为保护分居另一方的利益,则应将该借款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借款方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为了直接用于夫妻一方的正常生活需要,如,借款一方因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不足以应付家庭日常开支或抚养子女而借的债务等。
完善举证责任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该份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的配偶一方。配偶一方往往是举证不足或是没有证据提供。这对于无辜的一方当事人似乎有些太苛刻。笔者认为,在查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原、被告都有证明责任。原告须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单凭一张借条就予以认定,需配合其他的证据综合认定。尤其是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根据一张借条予以认定。例如,被告的配偶知道此事的证明、被告共同消费的证明等。若将举证责任全部放在不知情、未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夫或妻,让其证明债权人与实际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纯属个人债权债务,在客观上和诉讼上都是苛求。在与他人建立一项合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候,债权人有义务注意到该项民事关系的关系人主体资格、合同相对人处分权范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或妻可以代表对方对超出正常生活需要以外的财产处分行为,这是任何公民都应当知道的,此类债权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尽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而被告,也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外人是很难对内部情况进行了解。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综合原、被告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当然,被告的证明责任是远远大于原告的证明责任的。将举证责任分摊开,以被告证明为主,原告证明为辅,对事实予以认定。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民间借贷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不能死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相关规定,把握好法院自由裁量的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在实践中自始至终、真正的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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