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当前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之目的或为维持共同生活之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此概念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之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间也可以在婚前。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此概念较之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但忽略了夫妻双方合意也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之情形。
第三者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共同负有的为了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此观点以债法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进行了阐述,并认为遗产继承人有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之义务,夫妻共同债务系特殊连带之债,遗产继承需负担之债为遗产范围内之债,无法等同。且夫妻共同债务与普通债法意义上之债务有所不同,为特殊债务,以普通债法概念概括,略显勉强。
此上三种概念,均大体概括了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但也略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或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所负之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之界定,在我国大多数婚姻家庭专著和相关学术论文中,夫妻共同债务被定性为连带之债,笔者认为,简单认定为连带之债未免草率,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连带之债基于合同约定产生,产生基础不同;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归属,而连带之债债务人无法约定,需无条件履行相关义务,夫妻之间离婚时,共同债务可以先行协商,由夫妻自行决定如何履行,协商不成方由法院判决,而连带之债则无此选择项。
同样,我们发现,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普通的共同债务,两者有着较大的差异,既然夫妻共同债务既不属于连带之债,也不属于共同之债,我们只能将其归结为一种特殊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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