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夫妻另一方债务为被执行人的实体法理基础
民事执行中追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以外的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除了要有必要的程序法理基础外,还应当有规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理基础。笔者认为,执行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体法理基础有责任财产的恒定性和连带责任的不可分性。
1、责任财产的恒定性
生效法律文书在确定债务人财产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财产或者确定了责任财产的范围。这种责任财产范围的判断未经法定程序,责任财产的属性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以该责任财产实现债权,执行机构也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除非债务已经清偿或该责任财产已经失去了责任财产的属性。如果责任财产的新的所有权主体拒绝以该责任财产清偿债务的,执行机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有承认并遵守责任财产的恒定性,才能确保一事不再理的正当性,维护法与程序的安定性,保障交易安全。
2、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
执行名义效力主观范围之所以产生扩张,是为了维护比维持执行名义效力通常范围更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因实体法原因导致执行名义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也一定是存在比维持执行名义效力通常范围更为重要的实体法理由。我们通常认为,除了程序上看执行名义的效力能够及于执行依据确定的当事人之外,从实体法上看也有必要突破执行名义确定的主体范围时,一定是其他主体依法应当与执行依据确定的主体一并履行义务,也就是与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主体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且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并未由执行名义直接确定。
从表面上看,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就不应当被责令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能排除当事人与案外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执行名义中的债务人应当与案外人向债权人承当连带责任,案外人就有义务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连带责任不可分性的重要体现。
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就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即使没有纳入裁判程序,也可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程序,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有着正当的权力基础。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执行程序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还应当包括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下,执行名义效力所及的义务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都应推定为连带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都将属于该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只要这些财产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就应当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执行机构就有权力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而不管夫妻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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