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具有多样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包括:①符合结婚条件且经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完全自愿,符合结婚年龄,且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认为不符合结婚的疾病之情形。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无论是否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都不是合法夫妻。②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婚姻形式。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复杂,虽然1994年2月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仍坚持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两种情形下承认事实婚姻:
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且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因此,只要事实婚姻符合法律确认的条件,就具有与婚姻登记同等的法律效力。③已经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男女。《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扶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无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7条规定:“无配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果已经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其子女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父母则应承担损害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父或母的一方没有监护能力。因此,已经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男女也可以成为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④已经死亡的夫妻的遗产继承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在清偿之前夫妻、夫或妻死亡,其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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