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种制度均衡分配夫妻债务中的利益和风险
现行立法范围内的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仍然无法完全克服《解释二》第二十四存在的弊端,其根本原因恰恰在于现行立法在制度资源上的匮乏。纵观当今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在调整夫妻债务问题上,不仅注意在具体的债务分配规则上追求利益的平衡,而且重视通过多层次的夫妻财产制度设计,均衡地调节并分配当事人的利益和风险。未来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重构之路应当是:通过吸收各国的相关制度资源,设计出能够更好地平衡交易安全、夫妻人格独立、婚姻财产安全等价值,更合理地分配夫妻双方和债权人所应承担的风险的制度。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制度
1.夫妻财产契约公示制度。夫妻财产制契约,具有保全财产的机能。依法定形式公示的夫妻财产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公示夫妻财产契约明确责任财产范围,可以限定夫妻未来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一旦将约定的内容予以公示,无论他人是否知道,都应当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非常法定财产制。所谓非常法定财产制,是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的一项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关系恶化或者夫妻一方的行为危及他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益时,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举债。通过强制改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即使财产契约因没有公示而没有对抗效力,但是,如果一方恶意举债使他方利益受损,他方可通过向该方行使赔偿债权来获得救济。从而赋予夫妻一方根据情势,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以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3.共有财产保值制度和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不当行为使他方利益受损或由一方负责清偿的债务由他方财产清偿时,他方享有赔偿债权。或者规定夫妻一方的不当行为致使共有财产减少时,该方负恢复原状或补足价值的义务。而我国与上述制度相类似的规定,如《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离婚的情形。
4.夫妻财产报告制度。即使是关系亲密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也可能知之甚少。夫妻之间互负财产报告义务,双方可以根据财产和债务状况,适时调整财产制或作出其他应对措施,有效维护各自的权益。
保护债权人的制度
1.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制度。就此,前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于:财产契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及夫妻间的表见代理。
2.特定债权对抗夫妻财产制和财产变动的制度。即使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形态,如果对某项财产债权人享有某种债权,他仍可就该项财产取得对抗财产制和财产变动的效力。如《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配偶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得因夫妻财产制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与配偶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不足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此种对抗效力,对于防止夫妻双方通谋转移特定财产具有积极作用。
3.共同财产的推定制度。就特定财产,第三人并不知其为共同财产或为个人财产。则第三人申请执行债权时,如夫妻双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发生时,该财产为个人财产,那么,就认定该项财产为共同财产。这样,就通过扩展共同财产的范围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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