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
1.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综合考虑所立法律可能对社会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可能的造成影响后,在立法中采取的具有倾向性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当前,发展是第一要务,尤其是经济的发展。法律也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个人认为,立法者在立法中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经济的高速、高效、平稳运行。因此,可以归纳一下,我国当前立法精神就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个指导精神贯穿于我国当前所有的立法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机制也不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规则,还在第二款罗列了四种属于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它不仅仅是立法越来越精细化的体现,更体现了立法者在立法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谨小慎微的制度考量,而考量的目的正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解读
鉴于上述立法精神,我国法律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总体上坚持了一种谦抑原则。我认为这点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法律在上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但该条也列举了一系列的例外状况,用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以限制。不仅如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一》的第18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3条和第24条都对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加以了限制。这一方面反映了立法者鉴于社会客观真实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泛滥化的担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立法者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谨慎和谦抑的立法态度。
其次,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不仅要求债务的产生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求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明显的例外情况。更重要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是其进入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最明显的一个表现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加以执行,即便被执行人的该笔债务符合法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必须另行起诉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才行。从理论上讲,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却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的确认才行。这点不仅仅是贯彻“审执分离”大原则的需要,更表明了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保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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