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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

2019年04月23日14: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要争取的,但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却是可以避免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有许多疑问,特别是有些灰色地带的法律解释得不太彻底,今天的小系列得知,最高法律引入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发施[2017]否.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随后批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以及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

(四)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债务;

(五)抚养子女的债务;

(六)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

(八)支付社会交往债务所必需的费用;

(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一并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责任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责任,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要对夫妻共同的债务财产、自己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它不顾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份额,也不顾顺序,夫妻一方应按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另一方有责任清偿。

《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同上,本解释的出台为今后双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减少纠纷和纠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还有很多问题,可以找网上律师来解决了解。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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