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诉。依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诉”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侦查和公诉。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重婚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对重婚侦查的对象包括两类:其一是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婚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二是依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或举报的、被害人报案或控告的、犯罪人自首的重婚案件。“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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