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出的行政复议未被受理,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曲乐恒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告上法庭。1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曲乐恒坐着轮椅参与了庭审。
原告曲乐恒诉称,2000年4月26日训练期间,原告在自由活动快要结束阶段,根据俱乐部要求返回俱乐部,途中,因俱乐部职业球员张玉宁违章驾车造成原告重伤。经交通队认定,张玉宁负全部责任。2001年1月4日,辽宁足球俱乐部对曲乐恒作出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2001年2月13日,曲乐恒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辽宁足球俱乐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2005年7月31日,曲乐恒在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得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于当月2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该决定并未向曲乐恒送达,也未向曲乐恒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005年8月21日,曲乐恒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年9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曲乐恒进行工伤认定的委托,并未对曲乐恒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曲乐恒认为,进行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自己有权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委托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工伤认定。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不予受理行为,已对自己工伤认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自己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予受理的决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称,曲乐恒以在辽宁省劳动厅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他不能提交辽宁省劳动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所以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决定是正确的。
辽宁省劳动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曲乐恒进行工伤认定的委托,并未对曲乐恒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且辽宁省劳动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对曲乐恒进行工伤认定委托的行为,并非针对曲乐恒。因此,曲乐恒对辽宁省劳动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曲乐恒进行工伤认定的委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曲乐恒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被告决定对曲乐恒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以受理。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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