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此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
3、此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应条目执行。
5、此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6、此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7、此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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