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工伤鉴定原则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