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原则

2019年04月25日15:4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工伤鉴定原则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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