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前几天应聘了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在备注栏里面写了违约金条款。但该公司实际与所讲的不相符,我怀疑他是一个专门欺骗应届大学生违约金的空壳公司。在签订就业协议的第二天,我就要求拿回未盖章的就业协议,而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相关负责人说,拿回协议就是违约。请问该公司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恭喜您正式进入社会大学,这才是人生最好的大学。我们建议您不要害怕,对方向您要违约金,您要是不给,对方只能通过诉讼来主张。根据您的陈述,是否构成违约还不一定,因为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
《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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