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
1、合同实施前违约优时财税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
2、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属于应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则此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A、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产品,如果A公司已经发出部分货物,B公司违约,则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
如果合同内容属于应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上述违约金属于价外收费。《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则违约金应该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
二、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
如果是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生产经营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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