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

2019年04月29日14: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内容提要:由于证卷市场固有的缺陷,证券立法对公司收购进行全面规制就成为一种必然。然而,我国现行证券立法的缺憾之一就是缺乏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明确规定。宝延风波表明对一致行动进行规制已成为现实的需求。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们必须建立规制一致行动的法律制度。

 

  公司收购是公司外生型成长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而言,收购行为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固有的缺陷,需要证券立法对公司收购进行全面规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现行证券法的缺憾之一就是缺乏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反映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对此问题皆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强对一致行动[1]的研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制一致行动的现实需求

 

  通常,一致行动是指在公司收购过程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即民事主体)相互合作以获得或者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综观各国证券立法,对于一致行动的基本规制就是:将一致行动的人作为一个人对待,其共同持股视为一个人持股,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强制要约义务等。在我国《证券法》出台前,国务院证券委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于一致行动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该条例第47条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参与立法者认为,其中的“间接持有”也就是“一致行动”,[2]但是这些规定显然比较粗疏。时隔五个月,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延风波,就暴露出上述规定的不足。

 

  自1993年9月14日开始,延中股票独树一帜,连续上涨11天。9月30日宝安集团上海公司公告其持有的延中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已达5%以上。10月1日至3日为休息日,10月4日宝安上海公司再次公告,其持有的延中股票已达15198%。宝安上海公司持股比例跳跃幅度之大不禁令人顿生疑问:其操作合法吗中国证监会对此事进行了专门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993年9月28日,宝安上海公司的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电子灯饰公司所持有的延中股票分别达到4152%和1157%,合计6109%,已经超过了5%的法定披露义务的比例。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持有的延中股票为4156%,与其关联企业总共持有的延中股票已经高达10165%。截止9月30日宝安上海公司公告时,三公司合计持有延中股票已达17107%。在宝安上海公司大量买进过程中,上述两个关联企业将所持有的延中股票中的约114177万股卖给宝安上海公司,24160万股卖给社会公众。宝安上海公司的关联企业通过低进高出,大获其利。虽然证监会确认该收购行为有效,并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处罚,但三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延中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却是毋庸置疑的。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公司上市知识排行榜
公司上市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