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仍需创新

2019年04月29日14: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证券法》实施前,许多权威的专家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行动即将开始,以重组为目的的收购必将迎来又一个企业大发展的春天。他们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鼓励对上市公司收购,具体表现在:(1)投资

  在《证券法》实施前,许多权威的专家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行动即将开始,以重组为目的的收购必将迎来又一个企业大发展的春天。他们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鼓励对上市公司收购,具体表现在:

 

  (1)投资者持股5%以后的披露信息要求从增减2%提高到5%;(2)放宽了收购主体的限制,法人可以收购,自然人也可收购;(3)除了要约收购外,还增加了协议收购的形式;(4)收购价格的限制也取消了,等等。如今《证券法》已实施半年,权威们预计的收购高潮并未到来,证券市场比前几年显得更为平静。这是“爆发”前的沉默,还是市场有什么新的期待

 

  我的看法是:20世纪末中国证券市场出现的收购事件仅仅是一种初步尝试,有关收购的立法也仅仅是对现实需要的一种简单反映。我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还缺乏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考。无论是先前的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现行的《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都还缺乏应有的操作性。作为一个准备收购的主体来讲,考虑的是收购成

 

  本和成功收购的机率。有关政策和立法还没有给以收购者足够的支持,还有许多不定的因素

 

  ,我们怎么能指望收购者在无法预测收购成本的情况下就贸然行动呢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缺陷:

 

  1、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准确定义

 

  这就无法把握收购的基本特点,无法认清收购与兼并、合并、股份转让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

 

  联系。

 

  2、对收购种类(或形式)概括不准确、不全面

 

  如“协议收购”,这实际是股份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一对一”的谈判达成有关转让股份的协

 

  议,是否符合收购的特征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持股达到一定的比例,

 

  相对控股,为何不明确其收购性质

 

  3、没有明确联合持股的披露

 

  对几个主体联合行动购买股份,或关联人持有股份,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一致行动的人”

 

  ,规定持股加总达5%必须作权益披露。原先《条例》还有“间接持有”的说法,这次《证

 

  券法》干脆不提了。这样,大股东就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孙子公司分散购进股份,表面看来

 

  每一个公司包括母公司在内持股都没有超过5%,但实际上持股可能加总达到20%、30%甚至30%以上。这就架空了5%持股以及其后增减5%持股等公告的条款。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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