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文章将在对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法》修改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角度来探讨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措施,并提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目标公司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弱势地位及其成因分析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相对于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大股东来说,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利益博弈中总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其弱势地位的形成主要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小股东自身的原因。在收购过程中,收购人、目标公司和小股东获取信息的失衡。在收购活动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在市场上居于主动的强者地位;而一般投资者则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其理性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在信息的拥有以及投资的判断能力上与收购人及目标公司的大股东都存在很大差异。且由于小股东持股比例低,小股东之间很难联合起来与收购人进行讨价还价,也不能对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原因。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是普遍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这样股权高度集中的国家更为常见。Shleifer和Vishny主张,一旦持股比例超过一定限度,大股东几乎将取得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并且趋向于利用公司获取小股东无法分享的私人控制利益。大股东和小股东在诸多方面存在利益冲突,包括大股东通过不分红利增加自身财富,将公司利益转移到自己控股的其他公司等。[1]在公开要约收购中,大股东一般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并且由于其较早掌握收购的内幕信息,收购过程中的大量交易、股价波动都给其提供了内幕交易牟取暴利的机会。相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小股东也处于弱者地位。一方面,小股东的个人影响非常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小股东监督管理层在收购中的行为成本高昂,小股东联合采取监督行动的可能性很小。
第三,收购人的原因。收购人发动一次收购,一般由投资专家花费超过数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调查、寻找目标公司,其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目标公司的股东却只能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如我国《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最短时间只有30天;另外,收购人拥有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来分析和处理获得的信息,而小股东中绝大多数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因此,无论在信息获得量、信息处理时间、信息处理的专业知识方面,小股东都处于弱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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