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
3、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订立合并协议。
提交文件:
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新设合并和注销企业法人的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4、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企业法人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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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
新设合并应提交材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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