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
3、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订立合并协议。
提交文件:
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新设合并和注销企业法人的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4、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企业法人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资产评估报告);
5、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