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免费咨询成都在线律师—法帮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屡遭变更

2019年04月30日14: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历经5年的官司,xx县化工材料厂原法定代表人高xx赢回了法人代表的身份。判决生效6个月后,他重新领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而,执照到手3天后,xx县乡镇企业局又强行变更其法人代表资格。高xx不得不再次向上级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今年6月3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撤销该县工商局、乡镇企业局对xx县化工材料厂变更法人代表人的决定。日前,记者见到了为打这场官司而精疲力尽的xx企业家高xx。

  高xx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经过。1992年高xx变卖家产筹集了50万元资金以挂靠县乡镇企业局的名义创办了集体企业“福建省xx县化工材料厂”。企业成立后,为争取拿到经济效益良好的乳化炸药生产工艺线,从1994年到1996年间,高xx数十趟奔跑于北京、福州,邀请专家实地考察、指导、评审,终于在1996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xx县化工材料厂为定点生产乳化炸药企业。接到批复后,高xx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向县财政借到了60万元的周转资金,同时,又从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了260万的专款。新建生产线投产后,预计新增产值1500万元,利润335万元,该企业成了xx这个工业并不发达地区一颗璀璨夺目的明星。就在这条生产线建成投产之时,xx政府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要将化工厂收归国有。1998年3月,县财政局向化工厂下达了《关于xx县原化工材料厂资产总额协商认定通知书》,文中称:“与外商投资者协商,同意认定你厂到1997年10月31日止,资产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国家资产140万元,高xx投资为60万元。”高xx感到万分的愤慨和不解,企业资产多少按规定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怎么能由政府部门与外商投资者协商认定呢?

  xx县政府就是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将该企业改为国有,随后又以县国有企业的名义与外商合资,企业由此“更名改姓”为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高xx不服,2002年1月,他将xx县政府有关部门告上法庭。2002年9月,xx县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xx县化工材料厂是依法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受法律保护,xx县政府做出“关于将福建省xx县化工材料厂收归国有的通知”,以及任命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6个多月后,高xx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明知败诉的情况下,xx县政府和乡镇企业局没有向上级法院提请申诉,却在今年4月,又任命他人为该企业法人代表。高xx只得向福州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6月3日,福州市工商局做出决定认为,xx县乡镇企业局和工商局对xx县化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县乡镇企业局和县工商局对xx县化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州法律界人士。律师认为,福州市行政管理工商局行政复议再次证明xx县政府的违规行为。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界定权、监督权,但没有占有权,很明显xx县乡镇企业以“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变更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的做法,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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