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经济法
2、清算组的权限决定了保证其成员的合理组成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清算组成员有不合理之处。债权人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不能参与清算程序,而股东在清算时涉及到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往往隐匿不报,债权人无法对整个清算的程序作出监督和制约,因而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正,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范围应作扩大,可吸收地位中立的专职清算人员参加。
3、完善对清算组的监督机制。
一是制定严密的制度,规范清算组的操作:首先,要公布公司清算的状况、清算组组成情况,公示清算人的责任,以便于其受到监督;其次,保障债权人对清算程序的监督,吸收债权人代表加入清算组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二是明确清算组的责任,对整个清算过程从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均作详细规定,使清算过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另外,应强调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实现对公司清算的干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作实质审查,清算不规范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确保清算未流于形式,也未规避法律。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