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法律咨询:
我公司原名A,与C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因种种原因,公司A注销后再成立公司B,现在合同已圆满完成,但尚未收C的款,问题是我们怎样做,才能让公司B顺利收款。
注:A、B公章都在,能否互开债权债务转让证明
1、A注销前已给C开据发票
2、B将合同履行完毕
3、C是国有大企业,财务制度严
我们并不想非要通过诉讼解决,1请问如果我们说A未注销,只是债权转移给B,能行吗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我今天问了C财务上,如果A未注销,C不同意债权债务转移,说把钱给A,然后由B向A索要。实际上A已不存在了,帐号都撤销了,我们只是没完全告诉C,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律师解答:
债权债务转让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律上A公司已“死亡”。死人不可能有民事权利,死企业也一样。工商局不可能出这个证明,相当于我们不能指着个新生的婴儿说,他的前生是隔壁过世的老王。哪怕他们长得很象。
如果A、B公司存在的时间有交集,那么把转让协议的时间倒签到这个时间段,倒是于法有据。但关键还是C要接受。如果C当初不接受只是出于上述考虑的话,那这还可以一试。
还有就是重新签一个合同。这属于事后补签,应该难度不大。作为卖方,你已实际交货,既有送货单签收,又有发票签收,这些都足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口头合同。现在不过是把口头合同落实在纸上。
我国法律不倾向口头合同。万不得已,可以以“不当得利”告C。拿了货不给钱,明显的利不当。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要退还相关人。
如果C还不知道A已注销,不妨将转让协议倒签到A、B时间交集段一试。但前面你不是说过C不愿意这样吗我个人认为B补签合同较为稳妥,只不过B要多交次税。A的发票只有退回作废。
这样的话,还真麻烦。使我的话,只有再去开个A的帐户。为简便手续,开个临时帐户都可以,反正你不需要提现金。帐户的手续只有想办法搞一套了。现在搞这些也方便。
说明了就是做套假的开户资料,不外乎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应该不难作。
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记账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
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等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