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融资租赁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作为融资租赁资产但尚未租出资产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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