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首先将“融资租赁合同”从四个词意的表象进行初步理解。融资:通过借贷、租赁、集资等方式而使资金得以融合并流通。
租用:以归还原物并代给一定代价为条件,而使用别人的东西。
出租:收取一定代价,让别人暂时使用。
合同: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的时候,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遵守的共同遵守的条文。
从这四组词的表面来看(实质是三组,因租赁包括出租和租用),就是用资金流通方式进行租赁交易。这是我凭想当然妄下的结论。
租赁是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融资租赁也是经济现象,发展却较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39-1945年德国、意大利、日本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61个国家和地区,20亿以上人口被卷入战争,死亡5120余万人,以德、意、日失败而告结束),美国首先成立了世界上的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这种租赁有别于传统的财产租赁,它是租赁公司为企业筹措资金,购买企业选定的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的一种新方法。这种租赁方式,很快从美国扩展到欧州和日本,80年代初期才传入我国。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融资租赁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这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经济现象游离于法律之外。很长一段时间,在实践中,案由定性不一,多数是以财产租赁合同为案由。这种立法上的滞后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造成了混乱和极大的不方便。在新施行前,各种学说正试图用传统民法理论的法律关系和概念来解释,都不能涵盖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特征。这样为融资租赁创设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理论及概念已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于是才有了新合同法的第十四章(237-250条)。
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金山租赁公司与a啤酒厂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金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b汽车制造厂生产的黄河牌食品保鲜车5辆,租赁给a啤酒厂使用;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40万元,每年初预付当年租金;合同期满后,5辆食品保鲜车归啤酒厂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啤酒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一直拖欠租金不付。金山租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依法追究a啤酒厂的违约责任。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应定性为融资租赁合同,并据此作出判决追究了啤酒厂的违约责任。
这种经济现象用以往的经济合同法就难以概括其本质。
就是说在经济交往中的某一种现象反映出的本质特征,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概括不了,需要对这种新的经济现象进行归纳、概括。上面的案例就是这种经济现象。过去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将案由定为“租赁合同”或“?财产租赁合同”,有的也在使用“融资租赁合同”这案由,定性较乱。99年3月15日新合同法实施前,最高法院于96年5月27日才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才确定其准确案由,而新合同法在第14章作为一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这样,融资租赁合同就有了名符其实的名份成为有名合同,且列出237条-250条共14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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