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判决
上诉人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人造毛皮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陈纪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任雪峰(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5年12月30日,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齐齐哈尔人造毛皮厂(以下简称毛皮厂)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进入人造毛皮制造设备出租给毛皮厂,租期为65个月,租金总额为6114706马克,毛皮厂分十次给付租金。该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已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毛皮厂未能依约偿付租金,至1992年11月26日尚欠租赁公司租金2700万元人民币。
1992年11月26日,租赁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齐市人行)、毛皮厂签订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一、对毛皮厂欠租赁公司?270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利用人民银行总行注入清欠资金和规模偿还,毛皮厂在收到资金后一周之内先汇入租赁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至1993年3月底以前再偿还350万元人民币;二、租赁公司同意将应收的其余租金总额1350万元人民币以贷款方式贷给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齐市建行),与齐市建行签订贷款协议,齐市建行分四年偿还;三、四年期贷款利率为月息8.15‰,具体还款金额和日期由齐市建行与租赁公司另行签订贷款合同。该协议注明:齐市人行同时代表齐市建行。但租赁公司与齐市建行并未签订贷款协议。
1992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召开有齐市人行、齐市建行、毛皮厂参加的秘书长协调会议,并就归还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为:一、由齐市建行接收为解决归还租赁公司租金的3700万元专项贷款,贷出1000万元给毛皮厂,用于归还租赁公司的租金;二、从1993年开始,每年初由齐市建行给毛皮厂贷款350万元还租赁公司,年底毛皮厂要归还齐市建行350万元,少还部分由市政府补齐;三、市政府同意从1993年开始用企业折旧实现利润还贷,力争用免税还贷,如按现时政策免不了税,每年上交财政的税金扣除上交省税金的余下部分退给毛皮厂还贷,如不足,加大折旧,增加还贷能力。同年12月18日,齐市人行划给齐市建行3700万元人民币的清欠规模,并向齐市建行发放了为期3个月的季节性贷款3700万元人民币(1994年后根据有关规定齐市人行取消了对齐市建行的季节性贷款)。齐市建行于1992年12月28日、1993年2月2日、4月1日分别向毛皮厂发放贷款共计1850万元人民币,毛皮厂分两次向租赁公司偿付了13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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