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免征三年契税。继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对外公布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免征契税优惠。
根据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契税优惠针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等九种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免税政策。
企业依法整体改制
企业依法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依法改制为企业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公司也可免征契税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破产企业减半征收契税的情形
如果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此外,通知还对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等免征契税政策进行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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