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不再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契税减免税政策,凡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设定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都适用同样的税收优惠,这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各类所有制企业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及市场变化进行改制重组。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契税征免税政策。
相比财税〔2012〕4号文件,《通知》降低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免税门槛,更好地体现了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政策导向。
《通知》适用对象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对《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营造宽松政策环境推动企业制度创新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精神,为了给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做优做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统一各类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政策
《通知》不再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契税减免税政策,凡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设定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都适用同样的税收优惠,这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各类所有制企业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及市场变化进行改制重组。
放宽企业整体改制契税免税条件
对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将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免税条件由投资主体不变调整为原投资主体存续且持股在75%以上。这便于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资金状况等灵活选择组织形式,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适当调整事业单位改制免税条件
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通知》不再区分原投资主体是否变化,只要原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改制后企业中绝对控股(持股50%以上)即可享受免税。这有利于减轻事业单位改制负担,也为社会资本投资公益事业创造了良好环境。
此外,《通知》增加了对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相同等关键概念的解释,以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出资人为张某和王某,两人出资比例分别为70%、30%。经两人协商一致,于2015年1月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吸收赵某作为公司新股东,张某、王某、赵某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20%。按照原有政策规定,由于新公司的投资主体数量发生了变化,不符合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这一限定条件,对新公司承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不能享受免税。而按照《通知》规定,由于原公司的投资主体张某和王某继续存在于新公司,且持股比例(50%+30%=80%)超过75%,符合《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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