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法律问题
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妥善安置职工为手段,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的基本退出和在非竞争性领域的部分退出。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国资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1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6号
(一)产权制度改革
主要包括产权清晰(出资人到位)、结构合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机构完善(三会一层)
1、改制重组模式
根据国96号,国有企业改制应采用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实践中主要是改制重组。
根据省56号,对净资产为正值的,可采取吸收式重组、出让式重组及期股激励方式重组;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可采取债转股或者出资人承接企业资产负债并吸收新股东进行改制。
2、股本结构
保留部分国有股权、吸收外部法人或者自然人持股、经理人持股(MBO)、职工持股(EMBO)、外资收购。
征集股权受让方:根据国1号第十五条,受让方是法人的,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国1号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产权交易;若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