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免费咨询成都在线律师—法帮网】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审核批准?

2019年05月07日16: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提交哪些书面材料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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