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免费咨询成都在线律师—法帮网】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知事项

2019年05月08日16: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三、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2、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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