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管理办法】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为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机构或投资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居间人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公司员工介绍客户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人行为。
第六条居间人不得为公司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也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营业服务网点。
第三章任职资格与主要职责
第七条自然人期货居间人的基本任职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基本学历和专业能力;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期货居间人的基本任职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九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