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债务
债务的全部转让,通常也叫做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的持有者或者债的旅行者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债务转让之后债务将会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全部转移是需要通过协议的,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之后第三人将会全部承担原有协议中的债务责任,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公司直接的资产和股东持有的股份两者区别
股东将财产对公司出资,办理出资手续(比如出资注册资本,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后,这些出资归公司所有,包括股东对公司的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房产、设备、原料、成品和半成品等),技术出资(专利技术、商标)等,相关财产权属归于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资产,从此这些资产和股东个人就无关了。股东出资后获得的相应的权利就是股权,他对公司持有股权,他通过持股所代表的投票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作用,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的企业中,持股的大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而这些公司的股东表决制度,股东大会等又不是非常完善,故而股东的意志往往直接反应到了公司的行为上,往往会让不太了解的人误以为股东=公司,股东的资产=公司的资产。
按照法律的规定股东的债务不等同于公司的债务,故而公司没有义务为股东承担债务,如果债务属于股东个人所负,就应当由股东个人以其资产负担,否则对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不仅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还侵害到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当然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如果个人没有财产,只有股权可供法院执行还债的,可以执行其股权,如果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该公司股权就可以对外售让,如果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售让,必须要收购股权,收购支付给负债股东的价款,属于股东个人资产,是可以被执行的,若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购买股权也不同意对外售让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不过执行股权要比执行现金等资产更为繁琐,特别是一些私营小企业,由于公司的人合性质,不了解其公司经营状况的“外人”一般不会去购买股权,结果其股权处于无法对外无法转让的尴尬状态。当然您说的这家公司面临拆迁,那么也许股权被拍卖时,有投资者会愿意受让股权,那么你的就能得到偿付。
当然如果股东恶意将优质资产用于组建新公司,掏空公司资产,设置执行难度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和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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