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规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可分为三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要探讨非公司制企业,先要回顾一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中,哪些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同时,第18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适用中国法律规定。
2004年《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综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其他组织形式。
非公司制企业
(一)非公司制企业为何种组织形式
目前,中国法律对公司制以外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只规定了个人独资企
业(《个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开始实施)、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制定、后于2006年8月修改,修改后的《合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开始实施)。即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除外)。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而外资企业法也只是原则性规定可以依照中国法律采取其他组织形式,但无具体规定,所以,现关于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外资企业实际上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也形同虚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实质也是种合伙,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章中有关于非法人制企业的独立规定,因此,非法人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章可循;非法人制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可约定由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符合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的特征。综上,就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来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只能设立合伙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一种特殊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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