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1-30生效日期:2005-11-30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推进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推动企事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经济和科技竞争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提升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创新能力,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建立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评出全国的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此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评选规则。
第四条 评估以企事业单位近3年的知识产权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主,并参考企事业单位长期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主要指标为: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策略与规则运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授予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被授予示范称号的单位每3年须经过重新认定,不合格者将被摘除授予的称号,并由国知局公布。
第七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国知局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节 评估的组织
第八条 国知局是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明确评估任务,指导、组织和监督评估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组织和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十条 评估机构根据国知局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根据国知局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遴选评估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随机原则。参与评估活动的评估专家一般应从评估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遴选组成的专家组应具有代表性。
2.回避原则。评估实行回避制度,评估专家不得参加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的评估。参评单位有权建议相关评估专家回避,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起上报。
国知局根据需要可以在评估前或评估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评估专家名单,以增强评估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的条件和责任:
1.评估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事业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和管理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2.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参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节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和重新认定流程:
1.发通知。在进行评选和重新认定前由国知局发布通知,重新认定的单位名单由国知局在通知中列出。
2.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认真如实填写'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表'。
3.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单位情况,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 4-5家企事业单位参加评选;其他部委也可个别推荐。
4.评估机构与评估工作。国知局委托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评估机构在国知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专家小组按授予示范单位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评估。
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小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确定示范单位的候选名单;候选单位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参加答辩,必要时评估机构可以到单位现场考查。评估机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完成评估工作。
5.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授予'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的基本要求:长期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拥有国内外商标,近3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专利,销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且保持连续3年赢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参评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长期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拥有国内外商标,近3年专利申请总量和专利许可与转让收入在本行业的事业单位中领先。
凡是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内企事业单位都可参评,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和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可优先参评。
此外,没有专利或专利数量少但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运用得当、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事业单位也可申报。
第十七条 由国知局定期下发通知和组织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和重新认定工作,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在接到评选或重新认定通知后,按国知局的要求向所管辖的知识产权局提交《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表》并认真填报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授予示范单位的条件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参加评选和重新认定,并将有关材料送交评估机构。其他部委个别推荐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国知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任务后按国知局的要求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节 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对参评单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计算各参评单位得分并排序。根据国知局确定的示范单位名额量,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出需要参加答辩和现场考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 在初评的基础上,采取集中答辩的形式,根据专家对各参评单位现场答辩的意见确定入选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名单。如有需要可到个别单位现场考查。
第二十四条 国知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入选名单并公布。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发现徇私舞弊、缺失公正或违反保密规定的,将取消评估机构的资格或评估专家的资格;参评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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