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赔偿】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点
无论在实践应用还是在理论研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直都是一个难点问题。作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着其自身的复杂特点:
1.法定性。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赔偿额度范围,法官必须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赔偿额的一种赔偿制度。一般而言,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判,且其适用的条件也是法定的,所以,虽然说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还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这一限度。
2.随意性。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多地体现了法官裁判的随意性,因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是对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进行了规定,对具体案件如何裁判缺乏详尽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取决于法官自身的素质和经验,故个案中赔偿额度缺乏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司法实践中,同样一个案件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确认的赔偿额度会出现相去甚远的情况。
3.前提性。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中法官首先要适用的赔偿原则并不是法定赔偿,而是全面赔偿原则。法定赔偿的规定多适用于侵权人侵权后很难将赔偿额准确量化,权利人举证困难的情形,并且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广泛、危害性又很大的案件。因此,法定赔偿标准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受这些条件限制的,法定赔偿原则的适用是自由裁量的前提。只有在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的法律解释的规定下,法官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4.限度性。在知识产权案件法定赔偿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必须是有限度的,尤其是在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时,应该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因素,合理地确定数额,防止不足赔偿或超额赔偿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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