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在我国著作权案件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主要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及法定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来赔偿。法定赔偿赔偿原则,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审判考虑各方面音速综合酌定损失赔偿额。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即指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