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知识】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依据
在我国,关于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没有在我国立法中明确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虽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当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就是方式并不能够全面有效的进行弥补救济。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赔偿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予以计算,可见这种损失知识著作权中的救济权利受损时的计算方法,对于著作人身权受损时如何计算损失并不明确,对于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并没有做出规定。
先,我国著作权法在明确提出著作权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复合权利之后,只是建立了有法可依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制度,其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制度,这样一来使得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条中虽然提出了著作权人在其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的救济,但是此条并未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救济制度体系,所以在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还是缺乏相应完全的救济手段。
再次,著作权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复合权利,它是集人身权和财产权于一身,只是单纯的使用财产补偿,并不能抚慰被侵权人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对于著作权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于其他人的一种警示。最后,著作权侵权时如果可以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就极大程度上的符合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和具体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这一条也被认定为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涉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从法条来看,虽然列举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但是对于作者精神权益的保护仍然是很欠缺的。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