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免费咨询南京在线律师—法帮网】误区:著作权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2019年05月11日15: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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