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9年05月11日15: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44号【发布日期】2001-04-16【生效日期】2001-04-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2001-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44号)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2001年4月16日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构建与完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著作权转让知识排行榜
著作权转让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