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和归属问题。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的职责;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秦嘉黎作为原告康阳公司的筹建人,委托被告胡振宇为康阳公司开发《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中的测试训练软件系在康阳公司成立前,胡振宇接受委托后以开发费名义每月从秦嘉黎处领取的1000元,客观上不足以作为开发技术成果所需的全部成本费用。康阳公司成立,胡振宇继续负责该软件的研究开发工作,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工资1000元,并以康阳公司工程师的身份负责康阳公司的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和技术售货员培训等工作,还将测试训练软件交付康阳公司一并提交鉴定,从而确立了胡振宇与康阳公司之非平等主体的企业法人与其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故能进一步确认胡振宇为康阳公司开发测试训练软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开发的软件属职务技术成果。
案例:
康阳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胡振宇软件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原告北京康阳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胡振字
1993年1月10日,北京康阳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阳公司)以胡振宇为被告,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系统(sunshinecais)拥有完整的技术成果权,责令胡振宇向其交验训练与选题系统源程序文本及相应的文档,赔偿因不交付源程序文本并拒绝修改所提交目标程序中的错误而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
康阳公司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1991年7月,美国comsun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合作开发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系统,整个工作由comsun公司委托秦嘉黎(现康阳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师范大学二附中共同负责组织、管理、开发,并完成项口的技术设计工作。其中,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研究工作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cai教室软、硬件平台;(2)网络多功能板;(3)专用教室网络系统;(4)高考八科题库的编辑、录入与检验;(6)高、初中备科知识结构与训练测试标准;(6)压缩解码与图文界面;(7)多媒质题库管理系统,(8)网络型联机复习训练系统。1992年2月1日,第(8)项即网络型联机复习训练系统的开发工作进入了编程调试阶段,其中软件工作又分成:网络界面;学生解题评忻;训练与选题。三个部分的编程工作分别安排给三个技术人员,统一进行调试排错第项编程原是由骆、李江担任,后因编程工作量大,找到当时在中软总公司工作的胡振宇兼职工作方式承担编程任务。1992年月,经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北京康阳公司正式营业,comsun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康阳公司,师大二附中组建北京康普计算机厂并承担师大二附中关于该项成果的权利义务。根据1992年7月15日北京康普计算机厂与康阳公司的合作协议,康普计算机厂仅享有部分销售权,该项成果权利归北京康阳公司。由于胡振宇编程部分属复习训练软件界面,秦嘉黎明确要求胡振宇在用户界面上写明康阳公司对此软件拥有版权。后来,由于胡振宇的工作中仍存在多处缺陷,康阳公司多次催促胡振字抓紧修改,特别是在1992年9月初,当听说胡振宇将在年底或明年初就要去新西兰时,公司一再要求其做好交接工作,把手头工作尽早完结,把技术文档及源程序文本整理归还。但胡振宇以各种理由拒绝修改,拒绝返还源程序文本及文档,还声称其享有版权。由于胡的行为,使康阳公司无法及时修订程序中的错误,无法按用户要求增加必要的功能,致使sunshinecais的销售与服务工作受阻和停顿,由于产品积压造成贷款110万元资金回收至少延迟3个月,利息损失2.7万元,利润损失18.2万元;、两地的用户得不到新版(修改后)的更换,直接影响了康阳公司和康普计算机厂的商业信誉。康阳公司为弥补损失,消除影响,须再组织人员花费3个月的时间重新编写这部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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