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复印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作品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获取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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