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200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200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2003年1月,该画店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
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解答: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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